中方公安提醒:以下十五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动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2022-08-16 10:17:07          来源:中方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袁敏 |          浏览量:68137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境外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返县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二、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三、出入小区、超市、集市等有关公共场所,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中高风险地区的居民外出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不戴口罩的。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五、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集中隔离结束后,不按照规定接受健康监测和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六、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

七、扰乱核酸检测、隔离观察等防疫工作秩序,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控,谩骂、侮辱、威胁、伤害疾控、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与疫情防控其他工作人员的;故意损毁医疗、防疫财产及设施的;拒绝配合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的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居民和企业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毒工作,经劝阻无效的。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九、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按政府要求,应当暂停营业的饭店、洗浴等重点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展览展销、各类培训等聚集活动的。

十、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流行的。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的。

十二、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十三、伪造、变造医疗机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使用他人健康码、行程码或采取其他方式隐瞒行程、活动轨迹,骗取有关人员信任,出行出访、进入公共场所的;协助他人逃避疫情防控检查措施的。

十四、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庙会、灯会、团拜会、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或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

十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假借疫情防控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110

中方县公安局

2022年8月16日

责编: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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